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風險評估宣導資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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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污染場址以風險評估訂定整治目標執行流程

污染場址以風險評估訂定整治目標執行流程


二、辦理風險溝通時機點

時機點

法源依據

風險溝通辦理方式

提出風險評估計畫書前

風險評估辦法

第6條第1項

以公開資訊、辦理說明會或公聽會等方式,與利害關係者溝通,並採取適合之民眾及社區參與方式

提出風險評估報告後

風險評估辦法

第9條第1項

辦理公聽會

整治目標核定後

風險評估辦法

第11條

辦理說明會


三、各種風險溝通執行方式說明

 

風險溝通方式

辦理方式說明

(一)公開資訊

(風險評估辦法第6條第1項)

公開資訊可以下列方式擇一或共同辦理

  • 以網際網路發佈訊息
  • 適當地點 (例如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室)公開閱覽
  • 其他適當方法將風險評估執行情形及資訊予以公開,例如拜訪村里長或當地代表性人物,請里長/代表性人物向民眾說明。

(二)辦理公聽會

(風險評估辦法第9條第1項)

公聽會辦理方式可參考「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」1

  • 辦理主體:
  • 整治計畫提出者依土污法第22條第1項提出整治目標à應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召開公聽會
  • 整治計畫提出者依土污法第22條第2項提出整治目標à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公聽會
  • 辦理地點:
  • 於場址所在地或附近選擇適當地點舉行
  • 於公聽會舉行10日前至公聽會當日,主管機關以書面或公告方式載明事由及場址位置、會議時間及地點,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、村(里)辦公室或其他適當地點
  • 注意事項
  • 風險評估提出者列席說明執行內容、協助答覆

(三)辦理說明會
(風險評估辦法第11條)

  • 辦理主體:風險評估提出者
  • 辦理地點:
  • 於場址所在地或附近選擇適當地點舉行
  • 於說明會舉行前公告事由及場址位置、會議時間及地點
  • 說明內容:風險評估執行結果、整治目標與後續整治作業搭配方式

1可至環管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(另開新視窗)法令規章\法令法規命令」頁面下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