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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污染場址以風險評估訂定整治目標執行流程

二、辦理風險溝通時機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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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機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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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源依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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風險溝通辦理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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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出風險評估計畫書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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風險評估辦法
第6條第1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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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公開資訊、辦理說明會或公聽會等方式,與利害關係者溝通,並採取適合之民眾及社區參與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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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出風險評估報告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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風險評估辦法
第9條第1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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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理公聽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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整治目標核定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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風險評估辦法
第11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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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理說明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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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各種風險溝通執行方式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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風險溝通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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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理方式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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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公開資訊
(風險評估辦法第6條第1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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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開資訊可以下列方式擇一或共同辦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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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當地點 (例如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室)公開閱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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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適當方法將風險評估執行情形及資訊予以公開,例如拜訪村里長或當地代表性人物,請里長/代表性人物向民眾說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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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辦理公聽會
(風險評估辦法第9條第1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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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聽會辦理方式可參考「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」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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整治計畫提出者依土污法第22條第1項提出整治目標à應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召開公聽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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整治計畫提出者依土污法第22條第2項提出整治目標à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公聽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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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場址所在地或附近選擇適當地點舉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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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公聽會舉行10日前至公聽會當日,主管機關以書面或公告方式載明事由及場址位置、會議時間及地點,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、村(里)辦公室或其他適當地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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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辦理說明會
(風險評估辦法第11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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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可至環管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(另開新視窗)法令規章\法令法規命令」頁面下載